日前,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从保障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 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注重典型引路,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不断深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积极推动实行员工制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工会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推动出租汽车 企业加快组建工会,以工资、劳动定额、承包费用、休息休假、劳动条件等为重点,积极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健全驾驶员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对尚未 实行员工制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推动其驾驶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解决驾驶员的后顾之忧。
新增运力优先投放公车公营企业
通知指出,鼓励发展公车公营企业,今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运力,可在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中,优先投放给公车公营企业。出租汽车企业把公车承包经营转为公车 公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给予一定的运力奖励指标。各地对公车公营企业,可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加分,在先进单位评比中优先考虑。
通知明确,严禁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高额保证金。积极推动出租汽车企业与主班、副班驾驶员分别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防止驾驶员将经营权擅 自转包。积极推动出租汽车企业按照权责对等、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成本、市场状况、车辆使用年限、运价结构、驾驶员休息休假情况等因素,合理 确定承包经营费用和劳动定额标准。依托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和企业成本核算机制,定期公示管理和服务费用。
制度保障驾驶员休息权利
通知强调,积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落实驾驶员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要求,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鼓励通过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从制度 上让驾驶员放心休息;加强与价格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调整出租汽车运价,使驾驶员在合理的工作时间有稳定收入,从机制上让驾驶员安心休息。各地还可在 交通高峰时段,探索实行差别化运价,增加驾驶员收入,提高驾驶员运营积极性,缓解“打车难”问题。
通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健全驾驶员奖励、关爱制度,增强驾驶员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职业自豪感。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增设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加快建设出租汽车服务区和出租汽车待客免费专用停车泊位等运营配套设施,方便驾驶员休息。
据了解,自2012年1月以来,各地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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