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维修后才能上路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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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部门日前决定,在全市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维护制度。凡机动车尾气超标车辆,必须到市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维修治理。

长春市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部门日前决定,在全市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维护制度。凡机动车尾气超标车辆,必须到市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维修治理。

长春市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吉林省快修企业技术条件》,对申请承担机动车尾气治理的机动车维修治理机构进行复合性审查,分批次向社会公布具备治理资质的机构名单。

长春市要求治理机构对排放超标车治理和维修时,必须采用交通运输部节能中心认定的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并保证维修后,车辆能够行驶一定的路程和时间: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两万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作业内容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作业内容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治理后,车主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凭治理机构的有效发票到原环保检验机构参加排气污染复检,经复检合格,环保部门方可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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