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在10月31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湖南省环保厅法宣处处长陈战军告诉记者,相比老办法,新条例将重点对机动车进行标志管理。《征求意见稿》重点对机动车标志管理进行了说明,并要求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对违反交通管制措施的实行记分处理。”
“具体怎么扣分,暂时还没有确定下来。”陈战军介绍说,此条例正式出台之后将下发到各个市州,市(州)政府将根据各自城市的交通情况,制定具体的限行规定。长沙市环保局表示,长沙市黄标车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等规定将在今年年底正式出台。
在管理权责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在原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以外,还新增了“公安、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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