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环保厅等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实施〈车用清净汽油〉等4项地方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2014年11月1日起,我省辖区内所有车用油品销售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全面执行《车用清净汽油》(DB37/380—2014)、《清净柴油》(DB37/ 2466—2014)2项油品标准要求。上述2项标准是我国首批含有节能减排和清净性指标的地方强制标准。新标准实施后,将对我省节能减排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消费者和相关业者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1山东机动车减排压力巨大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山东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2289万辆,总量居全国第一位。机动车拥有量的大幅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节能减排压力也随之增加。
据了解,目前我省经济总量列全国前三名,能源消耗和排放量位居全国第二。《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出,我省在“十二五”期间要实现节约能源7500万吨标准煤,平均每年要完成1500万吨标煤任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17%,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 18%,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分别控制在160.1万吨和146万吨以内,我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而另一方面,数据显示,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占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分担率高达40%-60%;在用汽车中约有20%超标,其中10%左右严重超标车辆的排气污染物,大约占到整个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的60%-70%。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已刻不容缓。
在导致机动车尾气污染的诸多因素中,油品质量是个很重要的因素。曾参与车用油品国家标准制定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岳欣曾表示,油品质量标准滞后,将导致用车污染排放增加,同时,也会制约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提高。而另一方面,机动车排放标准每提升一个级别,机动车单车排放就减少30%- 50%。可见,油品质量的提升对节能减排意义十分重大。
2油品升级每年可减排1.2万吨PM2.5
记者从山东省标准信息网了解到,新版的《车用清净汽油》(DB37/380-2014)标准替代的是《车用清净汽油》(DB37 /380-2005),本标准适用于由液体烃类和汽油品质提升剂组成的车用清净汽油(IV),以及在不添加含氧化合物的液体烃类中加入一定量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品质提升剂组成的车用清净乙醇汽(E10)。而《清净柴油》(DB37/2466-2014)是新出的标准,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使用的、由石油制取并加有柴油品质提升剂的车用清净柴油,以及拖拉机、内燃机车、工程机械、船舶、发电机组等压燃式发动机和GB19756中规定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所使用的由石油制取并加有柴油品质提升剂的普通清净柴油;不适用于以生物柴油为调合组分的柴油。
据标准修订和起草单位之一的山东吉利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使用《车用清净汽油》标准后汽车尾气的排放物中的碳氢化合物将下降30%、一氧化碳下降12%、氮氧化合物下降35%,节油率达3.2%。同时,使用《清净柴油》新标准后汽车尾气排放物中的颗粒物(PM)下降25%、细颗粒物(PM2.5)下降20%、碳氢化合物下降15%、一氧化碳下降12%、氮氧化合物下降5%;节油率达到3.0%。卓创资讯成品油分析师陈晴告诉记者,2013年我省车用燃油消耗总量达1800万吨,其中柴油1080万吨左右,汽油720万吨左右,此次两项标准实施后,按3%节油率计算,年可节约燃油约54万吨,减少PM2.5排放约1.2万吨,一氧化碳排放约50.4万吨、氮氧化合物排放约5万吨,二氧化碳排放约152万吨。3新标准不会增加消费者负担
我省辖区内所有油品销售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将全面执行两项油品标准要求,添加符合要求的燃油品质提升剂,确保提高油品品质。“这两项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是以提升我省燃油品质、节省燃油消耗,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为目标。”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处长郭大雷表示,“标准重点新设定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细颗粒物(PM2.5)和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的净化率和节油率两个重要指标,将减排和节能技术指标要求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据了解,此两项标准将着力在油品销售企业,尤其是零售端加油站来强制实施,而对地方炼厂而言并无太大影响。记者获悉,此两项标准实施后仅为在现行的国 Ⅳ汽油和国Ⅲ柴油中添加相应的清净剂即可,无需做炼油装置的升级,因而不会导致地方炼厂的炼油成本增加。而对消费者而言,此标准针对油品销售企业进行强制实施,但是此标准的实施并不会带来相应的油价上涨,因此总体来看,消费者也无需承此轮油品升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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