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12月8日正式公布了《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2013年至2015年三年间,中央补贴标准呈逐年微降趋势,广州地方财政补贴不退坡。2014年购纯电动车乘用车最高补贴11.7万元,2015年购买最高补贴11.4万元,并将研究制定准许符合条件的纯电动快递物流货车在广州市区通行的具体措施。
按照中央2013年补贴标准1:1的比例补贴
《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在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期间(2013-2015年),地方财政对车辆购置予以补贴,原则上按照与中央2013年补贴标准1:1的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但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办法》显示,2013年至2015年三年间,中央补贴标准呈逐年微降趋势,广州地方财政补贴不退坡。其中购买纯电动乘用车,80≤纯电续驶里程 (R)<150的,2014年中央补贴3.325万元,地方补贴3.5万元,合计6.825万元;150≤R<250的,2014年中央补贴 4.75万元,地方补贴5万元,合计9.75万元;R≥ 250的,2014年中央补贴5.7万元,地方补贴6万元,合计11.7万元,2015年中央补贴5.4万元,地方补贴6万元,合计11.4万元。
生产企业应承诺24小时救援服务
对于具体的补贴方式,《办法》表示,对生产企业注册在广州市的,购置补贴直接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的,但在广州市有注册经销企业的,购置补贴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授权并在广州市注册的经销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且在广州市无注册经销企业的,购置补贴拨付给车辆购置单位。
《办法》表示,鼓励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此外还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鼓励、引导和支持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办法》明确,参与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承诺设立完善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网络,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车辆出现故障或事故时,立即启动处置预案。
新建筑停车位不低于18%建充电桩
对于购车市民所担忧的充电桩不足问题,《办法》明确,新建建筑要按照不低于18%的停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充电设施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办法》同时表示,鼓励在花都区、增城开发区、南沙新区、大学城(包括驻穗高校、科研机构等)、科学城、金融城、中新知识城等区域优先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并表示按照“因地制宜、合建为主”的原则,在购物中心、机场、车站、码头、公园、社会停车场、路边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地下空间等场所规划建设快、慢充结合的配套充电设施。
《办法》同时明确,对公用、集中大规模自用和专用领域建设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地方财政可按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贴。此外,新能源汽车还可以享受不摇号、污染天不限行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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