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年年底,部分省本级的公车改革将基本完成,2016年各地市的公车改革基本完成。
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车改革的总体规定,要求“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针对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各省公车改革最终都保留了哪些公务用车?汽车企业今后应该在哪些方面做工作?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通过对8个省市的调研,发现保留的一般业务用车基本包括四大类(不包括领导用车),即“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用车、调研和接待用车”。
那么,各省市规定了哪些部门拥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资格?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的保留标准和保留比例是什么?调研和接待用车的保留标准又是什么?《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选取了4个有代表性的省市一一进行介绍,供读者参考。
山东省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山东省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保留工作用车。鼓励上述人员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市县乡各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
在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方面,《方案》规定,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省机构编制部门单列编制、相对独立或驻济南以外的部门属处级单位,可单独核定1至2辆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
山东市级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车辆的总量,按照不高于各市市属部门总合计数的200%核定;县(市、区)级党政机关,按照不高于各县县属部门总合计数的150%核定。乡(镇、街道)一般可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车辆1至2辆,地处偏远或山区的可保留3辆。
核定的和其他部门的执法执勤车各有保留比例
关于执法执勤用车,山东省、市、县(市、区)分别按照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40%、60%、70%保留;其他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应严格配置在相关一线岗位,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车辆编制数的30%、50%、60%保留。
《方案》规定,符合保留条件的各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可以继续保留。
保留一定的调研和接待用车
在调研和接待用车方面,有特殊要求、可适当保留部分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市、县可分别按照保留公车总数1%的比例保留调研、接待用车;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等单独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
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要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湖南省
11月13日,湖南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保留标准
湖南省直党政机关本级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用车与应急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湖南各市州、县市区在保证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数的30%核定本级(不含乡镇)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湖南各乡镇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辆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部分版图面积大、交通条件差且人口数量多的乡镇核定保留不得超过3辆。
执法执勤车不包括特种专业用车
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包罗11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海事)、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
在全省各级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按省本级不超过原编制数的40%,市州级不超过60%,县市区级及以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各级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调研和接待用车以中巴、商务车为主
允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与部分具有接待职能并设有专门接待机构的单位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数量单独核定,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商务车型为主。
江西省
据悉,江西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将在年底前完成。江西鼓励省直厅(局)党政主要负责人,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保留10%机要通信 应急公务用车
江西各级机关保留一定的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
江西省直机关按照人员编制数保留5辆以内;各设区市、县(市、区)保留车辆在数量上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分别按不超过本级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总数10%的比例保留。
改江西省发改委主任吴晓军表示,车改不会影响工作,在省、市、县三级将分别组建公车服务中心、应急调研接待用车、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等平台,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一线执法执勤车最多可保留70%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能否保障正常公务出行是检验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准。”江西省发改委副主任、省公车改革办副主任李志刚说。
据介绍,对执法执勤用车,江西省具有配备资格的部门有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含森林公安)、司法(含监狱劳教)、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督、交通(海事)、工商、地税等11个部门。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分别按现有车辆编制数的40%、60%、70%的比例保留,保留的车辆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其他行政执法用车,将组建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执法用车成本。
合肥市
近日,合肥市召开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动员暨业务培训会议,各级公车主管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合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市党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在确保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各部门主要职责、工作性质、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合理核定保留车辆编制。
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
据了解,市、县(市、区)依据参改单位数、地域面积和人口数量,综合确定保留车辆数,保留总量按照不高于改革前一般公务用车总数的50%原则控制,保留的车辆原则上不再配备到部门,各级公车主管部门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除用于部门机要和应急公务用车保障,也可用于保障各部门跨区域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需要。
9个部门可保留执法执勤车
合肥市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农业、工商、林业(含林业公安和森林公安)、食品药品监管9个部门。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现有编制数(扣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原则上市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60%。各参改执法执勤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留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上述比例。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调研、视察等工作用车及重大接待、活动用车,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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