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国家发改委就《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重要的管理文件,《暂行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将迈入了新的发展时代。(本文结尾处附图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此次《暂行办法》中,从定义、标准、质量、检验、质保维修、安全环保等各个方面均提出了具备或超过“原型新品”的要求,全面体现了其对标“原型新品”的特质,切实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及消费者权益,为打造及树立优质产品形象奠定了基础。
《暂行办法》采用了“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保险”等市场化程度较大的管理模式,将再制造产品与市场大环境充分结合,这不仅是管理方式的创新,也表明了管理部门对未来再制造市场的信心与期待。
除了提出再制造企业在旧件回收、技术装备、检测、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基本生产要求外,《暂行办法》还着重提出“鼓励再制造企业申请第三方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对认证机构、认证标准、认证信息公开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
除此之外,《暂行办法》提出“鼓励再制造企业通过购买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方式为再制造产品提供质量保障”、“支持保险公司将通过第三方体系认证的再制造企业产品纳入维修备件体系,并采取适当的保险费率等方式给予推广”等将保险与再制造行业深度融合的管理方式。目前,我国再制造件的市场推广仅在售后维修市场开展,对需求稳定的“三包”、保险理赔等环节并未形成有效推广模式。此次鼓励与保险行业相融合,易形成“坯料从保险中来,产品到保险中去”的闭环业务发展模式,大幅提升再制造产品的市场推广使用。
为完整追溯再制造产品的流通全过程,《暂行办法》中通过多个系统平台记录从旧件原材料到产品再制造、流通,甚至废物管理的相关数据,真正形成了“全过程记录,全周期追溯”的管理模式。
为着力提升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的认知程度,改善市场环境,本次《暂行办法》从再制造标识使用、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包括企业应对所生产销售的再制造产品进行标识,标明制造商名称、地址、产品产地、产品执行标准、五大总成溯源代码等信息。
在国外回收体系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利用境外旧汽车零部件开展再制造的应符合商务、海关等部门的管理要求”。
总体上看,《暂行办法》解决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发展的多个痛点,通过严保产品质量、创新管理模式、开展信息追溯、明确产品标识以及畅通旧件体系等多种举措,构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体系。作为我国首个针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全行业的管理法规,《暂行办法》的发布也为整个再制造行业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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