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新政应让地方政府也受益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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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政策能否成功有效地实施,不仅取决于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还将取决于政策实际执行者的态度和积极性。

一条政策能否成功有效地实施,不仅取决于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还将取决于政策实际执行者的态度和积极性。

再好的善政,如果使执行者在执行中无法受益(甚至受损),那么这样政策将很难得以落实或无法持久施行!

在长达8个多月的等待之后,9月17日,新一轮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终于出台。

对于新政策,有人说补贴力度比之前2010版明显缩水,“断奶”断得过早;也有人说新政将有效遏制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国内新能源车产业的竞争和发展;还有人认为推广城市淘汰机制的引入,增加了良性竞争的可能。

各方业内专家对于这一轮新政的利与弊已经做了诸多讨论,但实际上,扶持政策能否真正执行到位?如何执行到位?这才是现在应着重考虑的问题。而其中的关键还在于政策的实际执行者,也就是各地方政府。

过多的经验让我们看到,如果地方政府推行不利,无论多么“利国利民”的政策都难以起到其应有的积极效果。反之,如果地方政府大力推行,即使该政策仍然有待商榷,却还是能够顺利推行多年。例如,高速公路乱设站卡、超时收费等收费乱象虽被诟病多年,却因为有着各地政府的“撑腰”,即使已经提出公布费用去向和建立问责机制等解决办法,依然鲜见问题的改善。

其实,政策能否执行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执行者的积极性,而最好的积极性来源无非是让执行者在政策的推行过程中获益。

《孔子家语》中有这么一个故事:鉴于当时有大量鲁国人被拐卖到其他诸侯国为奴隶的现象,鲁国出台了相关政策,如果有人赎了在别国为奴的鲁人回来,可以得到政府的奖励。有一次孔子的学生子贡赎回鲁人后却大义地推辞了赏金,孔子闻之后就批评子贡说他做错了,因为有名望的人做事可以移风易俗,教导百姓,子贡的“义行榜样”一出,以后赎回鲁人后再向鲁国政府拿钱,别人会说这“不廉”,长此下去就不会有人损害自己的利益去赎人了。事实也正如孔子所说,由于其后的执行者无法再从赎人中获得政府奖金,以至于“鲁人不复赎人于诸侯。”

显而易见,对于执行者没有利益的政策,即使是善政往往也难以推广或无法持久。

回顾此前2010年就开始执行的那一版新能源政策,我们不难发现虽然补贴力度比此次新政还要大,但实际的执行情况并不好,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在推行过程中的积极性并不高。

从补贴分配上看,2010年的新能源政策明确要求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要继续在例如资金扶持、基础设施建设、电池回收体系构件上加大投入。实际上,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之外加大补贴筹码,一定程度上成为地方政府的负担。

从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上看,建成使用的充电站在选址、运营等方面出现诸多问题,未能满足现有的使用需求,造成这些状况不应忽略的一个原因也正是地方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无法获得现实的利益。

所以,如何让此次的新能源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发挥推动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作用?关键还要让作为政策推行者的地方政府能够从中获益。

从2013版新政内容来看,除了引入淘汰机制之外,实在没有什么能够真正激发地方政府积极性的东西。

是的,将新能源汽车推广与地方政绩挂钩自然是必要的,但还不够!更应该激发地方政府积极性,使之有足够的内动力。

因此,希望国家能够再出台一些相关政策,让地方政府能够从新的新能源扶持政策推广中获得一些实实在在的利益,比如税收和城市建设或是土地方面等的支持,从而在新能源汽车政策的推行中,形成良性的利益链条。让地方政府享受到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红利”,让地方官员们觉得,做好新能源车对地方对于自身也是有益的,把这事当成自己的份内事来做,而不是仅仅应付上面的检查。

我想,以地方各级党和政府的出色执行力,只要激发起足够的积极性,必然能发挥出不可估量的主观能动性,把新能源汽车新政真正贯彻到实处将绝不是难事。让新能源汽车广泛推广,让我们城市的天空因新能源汽车而蓝,也必将在不太太遥远的将来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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