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日前研究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从面源污染治理、点源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防治、产业结构布局、环境科技创新、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执法监管、环境应急预案等8个方面对西藏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部署。
针对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实施细则》提出了5点要求。
一要有效抑制城镇扬尘,主动治理餐饮业油烟,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秸秆等固体废物,不断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
二要加强燃煤锅炉和水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鼓励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要求全区水泥行业到2017年年底全部实施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除尘、脱硝设施,淘汰所有立窑及湿法水泥生产线。
三要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
加强城市智能交通管理。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积极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提升燃油品质。到2014年5月底,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到2014年底,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到2017年底,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合格的车用汽、柴油。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4年底,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全面实施黄标车和重型货车限行,要严格划定限行区域和时段。到2015 年,基本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公有和用于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全部淘汰全区范围内公有和用于营运的黄标车。2014年6月起,严禁出售、转让黄标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黄标车过户等手续。按规定淘汰老旧车辆。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在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检验合格证,不得上路行驶。稳步推进城市公交、出租车辆的“油改气”、“油改电”工作。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车销售监管,自2014年6月起,全区禁止销售国四标准以下车辆,禁止区外注册的国四标准以下二手车在我区上户。2017年12月起,全区禁止销售国五标准以下车辆,禁止区外注册的国五标准以下二手车在我区上户。
四要加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按期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严格禁止区外落后产能向西藏转移,严格禁止各地引进和新建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的项目和生产工艺。
五要严格环境准入,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准入门槛,健全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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