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日前正式实施《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后,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将无法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据统计,随州市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年均增长10%以上,截至2013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28万辆。《办法》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验,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到其自主选择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治理,经治理并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同时,为有计划淘汰黄标车,《办法》提出了制定鼓励政策和措施,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对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交通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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