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2012年1月1日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2011年12月31日批准了广东省新的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其中,排气量1.0升、1.0—1.6升乘用车以及全省摩托车车船税从2012年起,每年可减少60元,调整为180元、360元和36元。
省地税负责人表示,按照新的税额标准,全省摩托车和47%的乘用车车船税每年可减少60元;全省挂车车船税每吨可减少48元,大大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同时,新的标准加大了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车船的扶持力度,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公共交通车船由目前的减半征收改为全额免征,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享受四年免征收车船税优惠。
据悉,我省新车船税适用税额的颁布,是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建设幸福广东的一项重大举措。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请广大纳税人关注地税部门在网站、报刊等其他媒体的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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