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更替,“再见2014,你好2015”成为了这段时间网络上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回首过往一年,汽车业界可谓跌宕起伏、大事不断!反腐败行至深处,自主品牌遭遇“12连跌”……这一件件、一桩桩无不突显出,2014年——充满变革的一年。
中国经济网汽车将以2014年所发生的大事件作为切入点,并由此及他,对该类事件进行盘点、归纳,总结经验。今日,盘点关键词——“限购”。
伴随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汽车行业快速发展,道路拥堵、空气污染等已经成为限制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为缓解矛盾,一些城市选择了“限购”——这一饱受争议的举措。究竟是城市管理者们的任性而为,还是被逼无奈的最终选择?
发布到实施仅20分钟,深圳年终“突袭”限购
距离2015年新年钟声敲响还有三天之际,深圳突然宣布实施限购。深圳成为继北京、上海、广州、贵阳、石家庄、天津和杭州之后,全国第八个实施汽车限购的城市。
12月29日17时40分,深圳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自18时起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有效期暂定5年;每年暂定指标10万个,按月分配;其中,2万个指标只针对电动小汽车,采取摇号;8万个普通小汽车指标,50%采用摇号,50%采取竞价;年度指标视交通、大气环境和汽车需求适时调整。
从发布到实施,仅20分钟时间。加之,此前深圳市政府“没有限购计划”的辟谣,让已安下心来的消费者、经营者面对这一刻时完全无从反应。深圳市的限购可谓将“突袭”二字表现得淋漓尽致。
深圳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实施限购
回顾:已实施限购的7座城市
见识过深圳的“手段”,也回顾一下此前已加入“限购”之列的七个城市。
上海
上海是全国最早采取措施“限购”的城市。1994年,上海采取“新增机动车额度拍卖”政策,对私车牌照实行有底价、不公开拍卖以调控中心城区新增私车额度。
2013年12月,上海调整当前车牌拍卖规则,试行一次性公布机动车额度年度投放总量和“警示价”措施。同时,实施个人、单位机动车额度分场投标拍卖。2014年上海机动车额度投放总量保持在10万个左右。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宣布实施。小客车配置指标将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每年机动车放牌量24万个,平均每月2万个。
2014年1月1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小客车年度指标配置总量减为15万个,每两个月摇号一次,确保2017年机动车保有量不超过600万。
广州
2012年8月1日,广州实施《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有效期一年,增量配额12万辆。《试行办法》提出“环保 摇号 竞价”的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分配模式,并按照1:5:4的比例配置。
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在原有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21项修改,有效期5年。
贵阳
2011年7月11日,《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专段号牌每月指标2000辆,无偿摇号上牌。普通号牌没有数量限制,但是不得驶入老城区。
石家庄
2013年6月18日,针对省会机动车保有量猛增的现状,石家庄市提出自2013年起限制家庭购买第三辆个人用小客车。同时,自2014年市区内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天津
从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天津在全市实行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必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按尾号限行。
杭州
2014年3月25日晚7时,杭州市政府宣布自今年3月2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采取控制总量和“错峰限行”调整的双重措施。
“限”字政策高悬,反对声不绝于耳
自打“限”字号政策出台以来,反对声不绝于耳。
深圳限购的第二天,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便发文予以反对,中汽协表示,反对地方政府通过采取简单的限行限购的政策方法,解决城市环境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应借鉴发达国家采取经济手段治理拥堵经验,科学选择限行措施;进一步鼓励旧车报废,推进以旧换新;重新构建适应汽车社会的城市道路规划发展战略。
事实上,中汽协对于汽车限购一直持反对态度,协会秘书长董扬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反对限购令。
拥堵不堪的街道
实施限购政策,主要是为了缓解交通拥堵、提高空气质量。然而,限购真就是解决此等问题的“良方”吗?
“城市的交通拥堵有很复杂的成因,和汽车保有量多有关,但不能简单地归因于车多”,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产业组织研究室主任刘戒骄表示,“我很不赞同这种限购的政策,它是一种临时性的、不科学的决策,我能确定地说,限购不会长久,政府一定会做出调整”。
拥堵,实际上是大城市的城市病。规划不合理、区域功能不明晰,必然增加居民的出行量,导致拥堵。北京工业大学交通工程系副主任陈艳艳指出,“治理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问题,没有什么特别先进的经验。还是应当在交通建设规划上下工夫。比如说建设公交车专用道、拆除可能造成拥堵的立交桥”。
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二审稿提出,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这也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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