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环境服务、社会救济纳入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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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省政府出台了《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为我省政府采购定下了新标准。3月7日,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

今年,省政府出台了《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为我省政府采购定下了新标准。3月7日,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

新增19项采购项目

“此次《目录》的一大变化,是将以前年度目录分类中的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人士解释道:“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为相关部门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设立有专门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未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部门,具备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开展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据了解,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发布界定了政府采购对象的范围。该人士认为,其最大作用是方便进一步厘清各方主体职能,提高采购效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则可以发挥部门对采购项目熟悉、了解的优势,方便采购人。”

“但要提醒的是,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因此,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并不是自行购买。”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并非“不经采购程序直接向商家购买”,需要部门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能力以及具有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专门培训的经济、技术方面采购和管理人员等,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及要求实施采购;不具备条件的采购人不得自行组织,更不得自行购买。

同时,记者还注意到在此次的《目录》中出现了不少的新增品目,与“2014-2015年集中采购目录”相比,品目总数为69项,新增19项。新增品目如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视频会议系统设备、新能源汽车等品目或内容,以及新增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环境服务、教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社会救济以及就业服务、PPP等品目。该人士指出,此举是为适应政府购买服务、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发展要求。

提高采购限额 省本级最低50万元

涉及分散采购时,《目录》重新设立的限额标准规定,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其他市级 30万元、县级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其他市级40万元、县级20万元以上、国务院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省级《目录》只对省本级政府采购规定限额标准,并授权市、县级政府自行设立标准,而此次新《目录》首次统一对省、市、县三级设立标准。该举有利于政策的一致性,降低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对比“2014-2015年集中采购目录”后,记者发现,省本级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限额标准从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工程类项目从50万元提高到了60万元。对此,省社科院研究员黄进认为:“将采购限额标准提高,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体现了简政放权的理念,充分还权于采购人,也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理清法律适用范围 避免“九龙治水”

值得一提的是,《目录》的另一大亮点,是厘清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据了解,这两部法规都对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有着各自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产生交叉和冲突,产生的诸多矛盾让各方采购主体很是头痛。

“两部法律有多处不同。”黄进告诉记者,比如监督部门不一样,《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九龙治水”的招投标各部门。

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两部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等规定,我省新《目录》彻底划清了两法的“楚河汉界”,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对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人士认为:“从法制角度来看,政府采购工程是否走招标投标程序,就已经有了比较统一的标准界定,只要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都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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