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五部门日前印发了《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完成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14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600万辆的任务。
在电脑上轻轻点击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信息管理系统,就会看到登录平台上分别列有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商务部门、车辆所有人等登录口,还能查询进度和地市动态;在服务流程图上,从车主注册到享受补贴和财政补贴确认等8个步骤列得明明白白。在这个平台上,全省黄标车淘汰工作一目了然。
据了解,自今年7月16日山东省政府召开全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推进会以来,相关部门迅速行动、积极推进,截至8月17日,共淘汰黄标车5.01万辆、老旧车1.66万辆,占下半年全省分配任务数的15%。今年全省已累计淘汰黄标车10.53万辆、老旧车14.14万辆,共计24.67万辆,完成国务院下达的42.8万辆淘汰任务的57.6%。
建立由公安机关牵头的黄标车淘汰工作机制
会同环保部门对黄标车进行排查摸底,完善限行政策,加大上路检查力度,年底前要完成40%淘汰任务
据了解,2013年年底,山东全省共有黄标车116.57万辆,截至2014年7月1日,全省还有黄标车111.08万辆,而根据要求,2015年年底前,这些车辆要全部淘汰。
为扎实做好全省黄标车淘汰工作,山东省相继出台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和相关文件,财政安排预算资金15亿元,专门用于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17市先后设立了黄标车禁行区域。
今年6月16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又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7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明确要求今年年底前,各地要淘汰现有黄标车总量的40%,共44.43万辆。其余黄标车,2015年要全部淘汰。
山东省要求,建立由公安机关牵头的黄标车淘汰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各市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淘汰黄标车负总责,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治理淘汰工作有序推进。其中,公安机关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环保部门对黄标车进行排查摸底,完善限行政策,加大上路检查力度,严格黄标车源头管控。
环保部门要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加快尾气检测进度,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台账管理、路面限行等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汽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实现“黄改绿”的政府补贴政策和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道路运输经营黄标车淘汰力度,从严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全面摸排和清理出租、客货等各类营运黄标车、报废车。商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老旧汽车报废政策规定和黄标车提前淘汰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配合商务部门做好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检验设备检定、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认证与资质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研究出台改进车辆尾气减排的技术性政策和措施。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已兑付提前淘汰补贴资金2.36亿元
有2.77万辆黄标车提前淘汰,淘汰总量前3位的分别是轻型货车、小型客车和大型客车
从去年10月1日起,山东省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出台了《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及《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考核奖励办法》,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截至2014年7月31日,有2.77万辆黄标车提前淘汰,其车主可领取补贴,兑付补贴资金2.36亿元。
据介绍,淘汰总量前3位的分别是轻型货车、小型客车和大型客车。其中,轻型货车淘汰1.29万辆,补贴兑付金额1.03亿元,分别占淘汰总量、补贴兑付额的46.71%和43.43%。政策实施以来全省已对提前淘汰的1.58万辆货车、1.19万辆客车完成审核并发放补贴,补贴兑付金额分别为1.44 亿元、0.92亿元。
从区域看,政策实施以来,济南市、威海市、潍坊市的累计淘汰量、补贴兑付金额居全省前3位。其中,济南市累计淘汰1.02万辆、补贴兑付金额0.87 亿元,分别占全省的36.84%、36.79%。16个设区市中,7个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金额和提前淘汰车辆数量都有增长。其中,潍坊市、德州市、菏泽市的兑付补贴月增额居全省前3位,分别为146.34万元、89.94万元和66.61万元;德州市兑付补贴额环比增幅最高,为149.15%。
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压缩运行空间
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和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自2016年起,全省区域内全部禁行黄标车
除了补贴等鼓励措施,山东还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压缩黄标车运行空间,促使车主尽快主动淘汰黄标车。
扩大限行区域,由市建成区扩大到县级市城区以及高速公路。开展集中治理高污染排放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查处黄标车、无标车、报废车、冒黑烟车和未检车辆,严格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机动车查缉布控系统和环保部门环保监测系统实现联网,依托城区交通出入卡口和监控设备,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无标车进行抓拍、取证并及时依法处理。
记者在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送审稿)》规定,拟将黄标车禁行范围由原来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扩大至全省所有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和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区域内全部禁行黄标车。为加大执法力度,对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和无标车,实施罚款200元和对驾驶人扣3分的“双重”处罚,加大其违法运行成本,促使其早日淘汰。
济南、青岛、烟台、莱芜、潍坊、淄博等多地开始对黄标车闯限行区域进行电子抓拍。据了解,烟台市自8月1日起,对黄标车闯入限行区域进行电子抓拍,8 月1日~10日,烟台市已对闯禁黄标车开出2410张罚单。从8月20日开始,山东省莱芜市所有登记在册的黄标车都被列入了“黑名单”,智能交通监控平台将黄标车禁区内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过车记录与该“黑名单”自动作对比,生成的数据自动导入交警支队违法处罚平台。
登记、营运、检验等多环节推动淘汰
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不得办理过户手续,外地转入山东省的机动车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山东省要求,在登记、通行、营运、检验、经营等环节都要严格管理,配合推动淘汰黄标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强制报废。外地转入山东省的机动车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根据相关规定,山东省严禁黄标车在省内进行转移登记。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办理过户手续。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要督促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
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且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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