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连续发布了第25号令、第26号令和第27号令,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以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目录》)。
三文件均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此前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其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已于2018年7月28日废止)鼓励类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2019年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主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推动各领域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二是负面清单只减少、不新增限制,三是通过内外资统一监管能够防范风险的不列入负面清单。在保持了2018年版的体例结构的情况下,今年的修订进一步缩减了负面清单长度,其中《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8条减至40条,压减比例16.7%;《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清单条目由45条减至37条,压减比例17.8%。
具体来看,本次修订在交通运输、增值电信、基础设施、文化等服务业领域,以及制造业、采矿业、农业领域均推出了新的开放措施,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与此同时,按照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随着各项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凡是可以实现内外资统一有效监管的领域,取消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则再次强调,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其中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将在2020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将在2022 年取消。
《外商投资目录》包括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目录),分别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进行了修订。总条目1108条,其中全国目录415条,相比2017年版增加67条、修改45条;中西部目录693条,相比2017版增加54条、修改165条。
《外商投资目录》的主要变化包括较大幅度增加鼓励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资参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其中全国目录新增或修改条目80%以上属于制造业范畴,支持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领域;在装备制造业,新增或修改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等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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